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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女婿把岳父告上法庭 只为分岳父的房产
    日期:2022-10-27 09:40  举报:投诉举报

     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,家长里短一地鸡毛的事很常见,但女婿告岳丈却是不多见,一套房产,让女婿把岳父告上法庭,这其中又牵扯着怎样的利益呢?

      案情回放

      黎某与小倪是夫妻,2015年3月,黎某与小倪签署承诺书约定:倪某承诺将购置的新房过户给女方即小倪,同时小倪承诺过户之后,加上黎某的名字。黎某出资10万元给倪某购置新房,该房于2019年10月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产权登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299条“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”的规定,此房属于黎某、倪某、小倪的共同财产,黎某享有该房一定的产权,但倪某对此不予认可,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。黎某将倪某告上法庭,倪某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,希望能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。

      案件要点

      当事人表示,黎某所称“原告在2015年 3月12 日出资十万元给被告倪某购置新房,被告以公积金贷款购置某房”没有任何依据。事实上,也根本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情。涉案房产是自己单独所有,此事实以不动产登记予以公示,黎某就涉案房产主张权利,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      小倪对黎某的承诺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。首先不论该承诺真伪,不论该承诺是不是小倪真实意思表示,小倪处分当事人的财产事前没有征得当事人的授权,事后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追认,该承诺根本不能对当事人发生任何效力。事实上,当事人在看到此承诺,是不予认可且坚决反对的。因此,该承诺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。

      小倪表示涉案协议限制了离婚,应属于无效约定;且上面多处陈述均是 100W、10W,没有体现黎某赠予当事人10万元人民币的意思表示,她才在上面签字的。

      办案思路

      原告与第三人小倪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。黎某与小倪共同签署《承诺书》一份,其中载明:因黎某家无房,小倪愿意提供位于某房屋作为结婚之用。由于小倪家除了此房屋外,想要再购买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的房子,此房为学区房,同时为政府指标房,指标是小倪爷爷的,但房屋的购房贷款是由小倪的父亲倪某(也就是当事人)使用公积金贷款,房屋总价值100万元,现当事人已承担购房费用80万元,由于当事人打算在房屋竣工、房产证明下来以后赠与小倪作为结婚嫁妆,所以现要求原告出10万元彩礼,并在此由小倪承诺,房屋建成以及房产证明下来以后:当事人承诺将购置的新房过户给小倪,同时小倪承诺过户之后加上黎某的名字,之前的房产仍然归女方所有。该《承诺书》中还载明“双方无论任何一方在婚后提出离婚将表示自动放弃房屋所有权”等内容。该《承诺书》尾部有黎某、小倪签名,无当事人签名。

      为此,我所律师调查到相关证据。一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房产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,该房产于2017年7月建成,于 2019年10月登记至当事人名下。二是2020年4月法院受理了小倪诉黎某离婚纠纷一案,该案于2020年5月以撤诉方式结案。黎某与小倪至今尚未离婚,但已分居。三是案涉房产一直由当事人占有使用。黎某与小倪结婚后居住于长沙市开福区,与小倪分居后则居住于乡下,未在案涉房产中居住过。

      法院判决

     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。对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: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

      本案中,首先,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小倪共同签署的《承诺书》载明的内容看,双方就案涉房产由被告倪某出资80万元,且以倪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的事实是共同认可的。其次,倪某未在上述《承诺书》上签字确认,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倪某进行了事后的追认,故该《承诺书》对倪某不具有约束力。第三,案涉房产已于2017年7月建成,并于2019年10月登记在倪某一人名下。

      综上所述,案涉房产的购置及所有人倪某既无黎某主张的赠与之意思表示,亦未实施赠与行为,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均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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